联盟章程(草案)
日期:2018年09月28日 阅读:次
为明确中国电磁环境效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各方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,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联盟的全称是“中国电磁环境效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”。
第二条 联盟是按照平等、合作、互惠等原则,由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从事电磁环境效应产业技术研究及应用 的高校、科研院所和企业自愿组成,属于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联盟根据民政部门要求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实体,住所地为北京。
第四条 联盟宗旨是以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,以军民融合为特色,有效整合产、学、研、用各方资源,通过搭建公 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,支撑联盟成员开展电磁环境效 应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、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制, 支撑和引领电磁环境效应相关行业的发展。
第五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。联盟接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,由中国电子学会、中国通信学会、中国电工技术学会、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和中国光学工程学会作为联盟的业务指导单位。
第二章 联盟任务
第六条联盟具体工作任务如下:
(一)执行国家法律法规、规章,推进电磁环境效应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,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, 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。
(二)开展电磁环境效应领域技术、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为国家和有关地区技术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撑;收集、统计行业信息,研究行业运行态势,发布行业运行报告,规范行业服务标准,促进行业自律,出版联盟会刊。
(三)协调联盟技术资源,组织联盟单位在合作基础上开放资源,组织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,促进资金、技术、市场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,实现产业化、规模化发展。
(四)组织电磁环境效应高峰论坛、技术交流会、商业合作交流会、产品发布会等活动,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。
(五)组织国际间的电磁环境效应领域技术合作、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。
(六)联盟成员之间通过共同培育专利、交叉许可、建专利池等形式实现知识产权的优惠共享,同时共同抵御知识产权风险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。
第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。理事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,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时, 可临时召开会议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,其职责是:
(一) 制定、修改联盟章程;
(二) 决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计划调整(终止)事项;
(三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、 副秘书长、秘书长;
(四) 决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;
(五) 批准联盟的相关工作规则;
(六) 批准联盟内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;
(七)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(八) 审查、批准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;
(九) 审查执行机构提交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九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第一届常务理事会人选由发起单位提名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七条(二)、(四)、(五)、(六、(八)、(九)所述职责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l/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为五年,可以连任。第一届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提名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其职责是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;
(三)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;
(四)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。
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电磁环境效应相关领域专家组成。
专家委员会邀请资深专家组成顾问组,顾问组专家对电 磁环境效应领域的技术、行业发展方向与应用研究给予咨询、指导和支持。
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、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运行。
根据实际需要,专家委员会可下设规划组、标准组、技术组等专题工作组。
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执行机构,设秘书长 1 名,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。联盟注册程序完成前,秘书处依托“北京北航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”运行。
秘书长职责:
(一)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专家委员会委员;
(四)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负责联盟日常事务。
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具备的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、热心为本行业发展服务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四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
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审议批准联盟发展目标、中长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等;
(三)参加联盟的活动;
(四)具有参加联盟组织的合作项目及相关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联盟章程;
(二)按时缴纳会费,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执行联盟的决议;
(四)维护联盟合法权益;
(五)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;
(六)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等。
第五章 成员加盟和退出
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联盟的章程,有加入联盟的意愿,按时缴纳会费;
(二)在电磁环境效应相关产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机构。
第十七条 加盟程序:
(一)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加入联盟的申请表;
(二)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;
(三)联盟理事会审查批准;
(四)签署相关协议;
(五)成为联盟成员。
第十八条 退出程序:
(一)联盟成员有权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退盟申请,退出联盟。二年不缴纳会费,自动终止联盟成员资格。
(二)违反联盟章程,经批评无效,终止联盟成员资格。
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来源:
(一)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有关团体和企(事)业单位的赞助费;
(四)承担政府项目的相关经费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来源收入。
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使用原则:
(一)联盟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联盟经费必须遵照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,不得在成员中分配;
(二)联盟换届或更换秘书处之前,必须接受理事会审查和理事会委托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;
(三)联盟成立前,联盟经费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专门账目对经费进行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,按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用于联盟相关业务工作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七章 联盟终止
第二十二条 联盟由于分立、合并、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,须由联盟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联盟办理完清算手续后由联盟成员签署联盟终止协议后即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